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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互联网行业“数据垄断”研判的三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8-01-15 来源:金属加工

当前,互联网行业日益成为数据资源来源最丰富的、覆盖最广泛、应用最先进的行业之一,互联网企业特别是行业巨头以其雄厚的技术实力和无远弗届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数据资源规模和数据采集版图,加大数据应用深度,构建封闭式数据生态。同时,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数据竞争日益激烈,大型互联网企业日益朝着数据寡头的方向发展,数据垄断等问题日益显现。为此,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要准确界定“数据寡头”的概念

数据是互联网企业横跨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多个领域,进行生态扩张的最重要资源和优势,其掌握的数据越多,就越有利于发挥效用,增强竞争力,客观上也有利于提高消费者体验。但在企业掌握数据规模、细分行业数据结构、以及如何判断互联网企业在数据领域有没有滥用市场地位等问题上,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因此应加强数据领域垄断问题的研究,明确数据垄断的定义、内涵和外延,按照不同的行业领域和市场地位,加快制定数据垄断标准等。

2、完善制定数据行业制度

引入数据治理的理念,按照权力、责任对等的原则,适时发挥国家在微观管理中的强制力作用,探索建立与“数据权利”体系相适应的“数据权力”体系。在数据权属、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流动、数据交易、数据利益分配、政企数据共享以及企业数据报送提供等相关问题上研究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同时,在法律法规体系构建落后于实践发展的背景下,可以考虑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加快数据垄断等领域相关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适应大数据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3、明确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权责

制定互联网企业数据采集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界定互联网企业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分析和传播的范围和方式,明确用户数据平台权利、责任和义务。制定互联网企业向当事人说明数据采集行为的权限、依据和应用目的的强制性规定,严禁平台数据用于原采集目的之外的其他场合。严格落实互联网企业在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细则、问责机制和争议处理机制,对滥用或擅自扩散数据导致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的平台,依法进行处理。

来源:赛迪智库